按照国家最新《民事诉讼法》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,对于当事人行使举证责任具有一定的时间期限限制,具体时间可以经过当事人协商并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,通常情况下举证期限是
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,人民法院会要求其说明理由,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,不采信或采信但训诫、罚款。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,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,一般情况下可申请两次。
相关法律依据: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九条
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。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,并经人民法院准许。
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,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,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。
举证期限届满后,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,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、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,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,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。
综上所述,根据最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,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形式或者法院指定方式来确定一审举证期限,如果是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举证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十五天,这么规定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,法律规定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短于或等于答辩期限,如果有特殊的原因可以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期。